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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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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本文拟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理论问题加以阐释,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10月11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租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06年1Q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壬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热点问题。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公共服务的涵义与分类:

  1.公共服务的涵义。在研究公共服务的涵义时,主要应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公共服务属于服务范畴,因此,首先要弄清何为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服务是相对于生产来说的。根据产业结构的划分,三次产业中,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这两个产业是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实物形态。笫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不生产物质产品,只提供劳务服务。因此,服务也称劳务,即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人们的某种特殊需要。在我国,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又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和居民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2)公共服务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公共物品和服务与私人物品和服务相对应。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这里的公共物品,包含着公共服务的内容,区别只在于,生产领域的公共物品是有形的,而服务领域的公共物品—则是无形的。因此,有关公共物品的分析担适用于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是私人服务,私人服务通过市场来提供,公共服务则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是介于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准公共服务,既可以私人通过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还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提供。这里所讲的“提供”,是指“掏钱”,由谁掏钱就是由谁提供。政府提供,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来实现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服务的内容,既包括第三产业中的第四层次,即国家机关通过直接提供劳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也包括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向居民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服务。

  2.公共服务的分类: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这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是指纯公共服务,因此不能笼统地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保障等是基本公共服务,只能提其中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学研究、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社会救济等,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最低范围的公共服务。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纯公共服务。除去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服务,都属于一般公共服务,如行政、国防、高等教育、一般应用性研究等。

  (二)均等化的涵义与标准

  1.均等化的涵义。“均等化”,就字面理解包含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当然,这里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不可能绝对相等。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如每一个公民无论住在什么地方,城市或是乡村,享受的义务教育和医疗救助等的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相比之下,结果均等更重要。

  2.均等化的标准。有3种理解:一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个均等化我们理解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这类东西,对其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必须由政府托起来。”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这3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一开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均等。当然,要做到结果大体均等,政府的供给成本就不能是均等的。

  公共服务均等化,或者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终极目标是应当使人与人之间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由于个人总是处于某个地区或城市和乡村之间,为了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可以阶段性地通过实现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的文献,大多都是从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来谈的,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包括地区之间的均等,城乡之间的均等和人与人之间的均等。

  (三)均等化的理论基础:福利经济学和公共财政的重要特征

  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开创了福利经济学的完整体系。为实现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庇古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实际收入的增加会使其满足程度增大,二是转移富人的货币收入给穷人会使社会总体满足程度增大。据此,他提出了两个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也就越大。庇古的这项贡献对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基础性的影响。由于公共服务也是由国民收入形成,对公共服务的分配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起到重要作用,能够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特别是政府财政收入占CDP 比例较高的时候。公共服务资源一般由政府掌握,主要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等手段予以配置,如果出现配置失当的情况仍然要由政府自身来纠正。庇古的国民收入均等化思想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启示性意义,政府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实现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这是因为,政府是整个社会的代表,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公共财政支出也必须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即要求政府必须对所有经济主体和社会成员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在“一视同仁”的政策下,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应该是公平对待的。而在“区别对待”的政策下,政府及其公共财政实际上只着眼于和偏重某些经济成分、某些社会集团和少数乃至个别社会成员的利益。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的“一视同仁”,是具体通过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和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

  二、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存在的问题

  在分税制的条件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建立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仍未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尚不完善

  1.政府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不足。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型滞后,尚未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的“缺位” 与“越位”状况并存,突出表现在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研和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公共服务最典型的项目,政府最应该担负起提供这部分公共服务的责任。而从1993年以来的政府支出情况来看,政府对这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大。表1的一组数据较能体现这种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基本建设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2%左右的水平(这部分支出大量地反映在预算外),没有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行政管理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1978年为4.71%,1993年为11.54%,21304年上升到14.25%;文教科卫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仅没有增大,反而从1993年的20.63%下降至21)04年的18.06%。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投入比重过低。

  2.地区间和城乡间公共服务差距悬殊。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我国地区差距较大,提供同样使用价值的公共服务,其所面临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尤其对于我国西部地区,提供与东部地区同样的公共服务,其所需要的成本往往是更多的。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为使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使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比东部更大才能满足均等化的要求。下面选取1995—2004年全国各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数据来看地区间的差距情况,同时选取变异系数这个指标来对差距情况加以衡量,变异系数的值越大,则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 (或支出)差距越大;反之,则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或支出)差距越小。

  图1描述了1995—2004年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变异系数变化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后,全国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的差距不仅没有呈现减小的趋势,反而地区间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也就是说,如果考虑到提供同样使用价值的公共服务所面临的成本问题,实际的公共服务差距比人均财政支出反映的差距还要大得多。

 

  事实上,通过选取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的人均支出额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公共服务的水平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扩大的趋势。这里选取生均教育费用支出的指标来看这一趋势。

  1998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平均为625.36元,最高的为上海2621.16元,最低的为贵州296.44元,最高额与最低额的比值(即极差率)为8.84。2003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平均为1295.39元,最高的为上海7030.12元,最低的为河南 677.43元,最高额与最低额的比值为10.38。可见,从1998年至2003年,就最高额和最低额的差距来看,全国各地区普通小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差距呈扩大趋势。就城乡公共服务差距而言,这种差距已经成为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失衡,使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难以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并由此导致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直接限制了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有学者估计,城乡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差距将2004年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3.2:1的比例扩大至5:1到6:1的水平,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中的比例大概为30%~40%。也有学者估计,在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各种因素中,教育因素大概占20%。

(二)各级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划分不清,基层政府财政相当困难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不规范,即事权不清。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而财权和财力却层层上收。目前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由县乡基层财政来承担,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救济等支出大都由基层财政负担,例如,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 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大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从财权和财力来看,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也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税,使其掌控的收入极其有限,而转移支付又不到位。据统计,目前拥有占全国人口70%以上的县乡财政组织的收入仅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左右。可见,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是基层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也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关键。

  (三)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4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此外,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目前,财政部门将这部分转移支付连同上面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在一起,称作“财力性转移支付”。

  以2005年为例,对上述4种性质的转移支付加以分析,如表2和图2所示:

 

 

1994年后转移支付的方案设计对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平衡各地区财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总体来看,仍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移支付形式过多,相互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转移支付也分为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万形式,且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而我国转移支付形式过多,且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在均衡化的过程中有所交叉,管理混乱。

  第二,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行。新体制下采取的税收返还制度,是在保证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1994年的“分税制”的改革起子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央对.地方上划的税收按基期年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税收额多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多,其财力充裕,而税收额少的地区得到的返还额少,财力依旧不足。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较大,2002年税收返还占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规模的41%,2005年税收返还也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规模的33%。这种对所有地区无差别的基数税收返还,不仅未解决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大的问题,反而在新体制下肯定了这一差距,这也不利于缓解地方收入分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第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在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的实际上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所占比重很小,目前只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0%,因此,均等化作用有限。

  第四,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且运行不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是着眼于解决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着眼于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各地协调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目标。但是,目前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准人不甚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2005年,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额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额的31%。此外,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完善,资金投向较为分散。

  三、对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一)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应该对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政府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不能以牺牲提供公共服务为代价专注发展经济,更不能介入市场能够配置资源的领域与民争利。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完善财政体制

  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由于各类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责任,也应有所区别。例如,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和具有更大的外部性,主要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由县级政府管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应由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各级政府承担的比例,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贫困地区,应全部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承担,通常情况下,以省级政府为主;在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担50%以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应由三级政府共同承担,但以县级政府承担为主。总之,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上,应改变过去传统的按事务的隶属关系划分的办法,以便使财力与事权能够相匹配。明确事权划分后,应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三)完善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1.试行纵向转移与横向转移相结合的模式。世界各国大都实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只有德国、瑞典和比利时等少数国家实行纵向与横向混合的转移模式。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差距过大,中央财力又十分有限,单靠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会旷日持久,遥望无期,难以实现。我国东部发达省区支援西部不发达省区已有一定的政治思想基础,如发达省区与西藏、青海等省区之间的对口支援,只是尚未形成制度,更何况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已接近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有条件、也有义务从财力上支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东部发达地区支援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有利于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最终也有利于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在目前以纵向转移模式为主的同时,试行横向转移支付。

  2.完善转移支付形式

  第一,取消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为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是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制度维护了地方的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同时税收返还的数量巨大,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因此,不能将其永久化和固定化,甚至扩大化。目前已经具备了取消税收返还的条件。为了减少阻力,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如3~5年),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体制补助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从旧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中延续下来的转移支付形式,属性和政策目标不明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形式的均衡化效果进一步减弱。建议尽快取消体制补助,将其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调整财力性转移支付。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这里,除一般性转移支付外的其他类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都是因为中央出台某项政策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引起的,或者用于某些专门事项的。这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而不能使其制度化,否则,如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增加一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势必会造成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混乱和不规范。因此,应当将财力性转移支付整合为一项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标准,控制准人条件和规模。首先,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即要明确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通常来看,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应是具有外溢性、突发性、特殊性、非固定性等特征的项目。根据专项转移支付应具备的上述特征,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一般性的扶贫等支出都不应列入专项转移支付的范畴。其次,要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专项转移支付,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形式,因此,规模不能过大。此外,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被截留、挪用,提高其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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